作者:本站 日期:2018-8-14 23:42:21 09:17:31 |
小规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8.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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